ZBGS-2022-34
珠(zhu)水〔2022〕59號
各(ge)區(qu)(功能區(qu))、鶴(he)洲新區(qu)籌備組水行政主(zhu)管部門,各(ge)有關(guan)單位:
為了(le)建(jian)(jian)(jian)立完善本市(shi)(shi)水(shui)(shui)利(li)建(jian)(jian)(jian)設(she)市(shi)(shi)場信(xin)用體系,引導(dao)和規(gui)范水(shui)(shui)利(li)建(jian)(jian)(jian)設(she)市(shi)(shi)場主體行為,維護(hu)水(shui)(shui)利(li)建(jian)(jian)(jian)設(she)市(shi)(shi)場秩序,根(gen)據《廣(guang)東(dong)省(sheng)(sheng)社會(hui)信(xin)用條例》《廣(guang)東(dong)省(sheng)(sheng)水(shui)(shui)利(li)廳關于水(shui)(shui)利(li)建(jian)(jian)(jian)設(she)市(shi)(shi)場信(xin)用的(de)管(guan)理(li)(li)辦(ban)法(fa)》以(yi)及(ji)有關法(fa)律(lv)、法(fa)規(gui)、規(gui)章、規(gui)范性(xing)文件的(de)規(gui)定,結合本市(shi)(shi)實際(ji),我(wo)局(ju)制定了(le)《珠海市(shi)(shi)水(shui)(shui)利(li)建(jian)(jian)(jian)設(she)市(shi)(shi)場信(xin)用管(guan)理(li)(li)辦(ban)法(fa)》,現印發(fa)實施(shi),請遵照執(zhi)行。在執(zhi)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我(wo)局(ju)反映(ying)。
珠海市水務局
2022年7月13日
珠(zhu)海(hai)市水(shui)利建設市場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完善本市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引導和規范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行為,維護水利建設市場秩序,根據《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廣東省水利廳關于水利建設市場信用的管理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需在執行《廣東省水利廳關于水利建設市場信用的管理辦法》的基礎上,一并執行本辦法。
第二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納入《珠海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目錄》,供政務業務管理部門在履行政務工作時共享使用。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信息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管轄范圍內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指導各區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本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建設、維護珠海市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臺(即珠海市水利建設管理系統)。
市政(zheng)(zheng)務服務數據管理部(bu)門(men)負(fu)責政(zheng)(zheng)務業務部(bu)門(men)間的數據共享(xiang)(xiang)和(he)利用工作,落(luo)實數據共享(xiang)(xiang)和(he)政(zheng)(zheng)務網絡安全保(bao)障工作。
各區水(shui)行政(zheng)主管(guan)(guan)部(bu)(bu)門(men)按照(zhao)管(guan)(guan)理(li)(li)權限負責(ze)管(guan)(guan)轄范圍內水(shui)利(li)建設(she)市場(chang)主體信(xin)用信(xin)息管(guan)(guan)理(li)(li)工作(zuo),配(pei)合省、市水(shui)行政(zheng)主管(guan)(guan)部(bu)(bu)門(men)建立(li)健(jian)全省、市水(shui)利(li)建設(she)市場(chang)信(xin)用信(xin)息平臺數據。
市、區(qu)水(shui)(shui)行(xing)(xing)政(zheng)主管部門及(ji)相(xiang)關機構應當保障信(xin)用(yong)信(xin)息(xi)的完(wan)整(zheng)性(xing)(xing)、準確性(xing)(xing)和及(ji)時性(xing)(xing)。市、區(qu)水(shui)(shui)行(xing)(xing)政(zheng)主管部門對本(ben)市水(shui)(shui)利(li)(li)建(jian)設市場主體的信(xin)用(yong)評價(jia)可采(cai)用(yong)大檢查(cha)(cha)、專項檢查(cha)(cha)、巡查(cha)(cha)、抽查(cha)(cha)等(deng)多種(zhong)方式(shi)或組合方式(shi)進行(xing)(xing)評價(jia),所有水(shui)(shui)利(li)(li)在建(jian)工(gong)地均應進行(xing)(xing)檢查(cha)(cha)評價(jia)。
第二章 基(ji)本信息管理
第四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可以登錄廣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臺按要求如實填報基本信息,建立信用檔案,并及時更新,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時公開。
市、區兩(liang)級(ji)水(shui)行(xing)政主(zhu)管部門(men)通過廣(guang)東省水(shui)利(li)建設市場信(xin)(xin)用(yong)信(xin)(xin)息(xi)平臺將信(xin)(xin)用(yong)檔案(an)同步(bu)共享(xiang)至(zhi)珠海市水(shui)利(li)建設管理(li)系統,依法公開和管理(li)水(shui)利(li)建設市場主(zhu)體的(de)信(xin)(xin)用(yong)信(xin)(xin)息(xi)。
第五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參加水利工程招投標時,招標人、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或者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可以通過珠海市水利建設管理系統查驗該市場主體的基本信息及誠信記錄。未在廣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臺公開基本信息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本市水利工程招投標時對該市場主體依法采取限制性措施。
依法直接發包的工程,發包人應當通過(guo)珠(zhu)海(hai)市水利(li)建(jian)設(she)管理(li)系(xi)統查(cha)驗(yan)有關信息。
第三(san)章 良好信(xin)用信(xin)息(xi)管理
第六條 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珠海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良好信用行為記錄認定標準(見附件)的良好信用行為記錄信息,可在珠海市水利建設管理系統如實填報良好信用行為記錄信息,建立良好信用檔案。珠海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良好信用行為記錄認定標準在珠海市范圍內適用。
第七條 珠海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填報獲得優質工程獎、主管部門通報表彰等表彰類良好行為的,應當提交受表彰的證書(獎章)及正式表彰文件掃描件;填報優良工程、文明工地等業績類良好行為的,應當提交的材料按照廣東省建設工程優質獎評選辦法有關要求執行。表彰類良好行為記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定,業績類良好行為記錄由工程所在轄區的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水利(li)建設市場主體(ti)的名稱發生(sheng)變更的,應當(dang)同時(shi)上傳(chuan)名稱變更佐(zuo)證(zheng)材料。
第八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填報的良好信用行為記錄信息在珠海市水利建設管理系統向社會公眾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屆滿無異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填報的良好信用行為記錄信息進行信用分值加分,并依法對社會公開。
同一(yi)項(xiang)目,如有(you)獲得(de)表彰(zhang)類良好行(xing)為加(jia)分的,已獲得(de)業績(ji)類良好行(xing)為的加(jia)分予以(yi)撤(che)銷。
第九條 珠海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表彰類良好行為加分有效期限為3年,相關表彰文件印發之日為加分起始日;業績類良好行為加分有效期為2年,從單位工程驗收之日為加分起始日。各單位可在加分有效期內通過珠海市水利建設管理系統申請加分。
第十條 水利工程優質獎應當經地級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經其授權的行業協會頒發方予認可。
第四章 信用(yong)信息(xi)動態管理及應(ying)用(yong)
第十一條 本市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實行信用分值動態管理。根據《廣東省水利廳關于水利建設市場信用的管理辦法》,本市內依法建立信用檔案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初始信用分值為100分,未依法建立信用檔案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初始信用分值為零。
企業信用(yong)(yong)等級(ji)根(gen)據評價結果劃分(fen)(fen)(fen)為(wei)A、B、C、D四級(ji)。綜(zong)(zong)合評分(fen)(fen)(fen)≥110分(fen)(fen)(fen)的(de)為(wei)A級(ji),表(biao)(biao)示(shi)信用(yong)(yong)優秀;110分(fen)(fen)(fen)>綜(zong)(zong)合評分(fen)(fen)(fen)≥100分(fen)(fen)(fen)的(de)為(wei)B級(ji),表(biao)(biao)示(shi)信用(yong)(yong)良好;100分(fen)(fen)(fen)>綜(zong)(zong)合評分(fen)(fen)(fen)≥80分(fen)(fen)(fen)的(de)為(wei)C級(ji),表(biao)(biao)示(shi)信用(yong)(yong)一般;綜(zong)(zong)合評分(fen)(fen)(fen)<80分(fen)(fen)(fen)的(de)為(wei)D級(ji),表(biao)(biao)示(shi)信用(yong)(yong)差。
水利建(jian)設(she)市場主體的信(xin)用分值記錄(lu)在信(xin)用檔(dang)案并通(tong)過珠海(hai)市水利建(jian)設(she)管(guan)理系統向社會(hui)公開(kai)。
第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分值已按照《關于印發<廣東省水利廳關于水利建設市場信用的管理辦法>的通知》(粵水規范字〔2019〕1號)發生加分或者扣分且仍在有效期內的,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將直接予以采用。
第十三條 公開招標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在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中載明信用信息綜合評價成果的使用方法。同等條件下優先選用信用等級高的投標企業。
采用(yong)綜合評分法評標(biao)的(de),市場主體的(de)信用(yong)分值評分應當占(zhan)不(bu)低(di)于評分總值10%權重,并按照開標(biao)時(shi)的(de)信用(yong)分值(超110分的(de)按110分計算(suan))乘(cheng)以評分占(zhan)比(bi)權重計算(suan)所得最終信用(yong)得分。
兩個(ge)或者(zhe)兩個(ge)以(yi)上水(shui)利建設市場主體組成聯合體投標(biao)時,以(yi)信(xin)(xin)(xin)用(yong)分(fen)值較低主體的(de)信(xin)(xin)(xin)用(yong)分(fen)值計算信(xin)(xin)(xin)用(yong)得分(fen)。
非公開招標的水(shui)利工(gong)程建設(she)項(xiang)目(mu)可參照公開招標項(xiang)目(mu)使用信(xin)用信(xin)息綜合評價成果。
第十四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動態信用得分按以下計算方法確定:
市場主體在本市的動(dong)(dong)態(tai)信(xin)用(yong)得分(fen)=省水利動(dong)(dong)態(tai)信(xin)用(yong)分(fen)值+珠海水利動(dong)(dong)態(tai)信(xin)用(yong)加分(fen)。
第十五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利建設市場各方主體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在資質管理、質量安全管理、日常監管、專項督察等環節中實行差別化管理:
(一(yi))對A級以上信(xin)用的企(qi)業實行激勵機制(zhi),實施簡化監督和低頻率的日常檢查。
(二)對B、C級信用的企(qi)業實(shi)施(shi)常(chang)規監督(du)和適(shi)度(du)頻(pin)率的日常(chang)檢查。
(三)對(dui)D級信(xin)用的企業實行重點防范機制,實施重點監管和高頻率的日常檢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珠海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良好信用行為記錄認定標準見附件。在實施過程中,可根據本市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工作實際需要,實行動態調整管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7年8月14日。本辦法由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附(fu)件:珠(zhu)海市(shi)水利建設市(shi)場主體良好信(xin)用行為記(ji)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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